法律与外交——兼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我国的人权保障

连 洋

国际交往是多层次、多面向的交往,我国文化、外交等 领域国际交往成绩斐然,然作为体现一国国家治理水平的 “法律”在我国对外交往中却体现不多,表现平平。我国于 1997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但自签署以来我 国的人权保障问题却屡受一些国家诟病。2012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方位多层面体现了我国人 权保障水平的长足进步,诸多内容已与《国际人权公约》接 轨,法律层面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因此国际交往中法律的交 流我们缺的不是告知世界我们将会如何做,而是传递给国际 社会我们已经做了什么。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将继续推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外 交政策。该报告指出:“扎实推进公共外交和人文交流……夯实国家关系发 展社会基础是中国外交的重要任务之一。”公共外交属国家行为,而人文交 流方式多样,类型颇多,其中法律交往是体现一国现代化治理水平,宣传国 家治理体系,彰显该国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尺。

然在法律的国际交往中,一直饱受诟病的人权问题是我们必须予以 重视的。国际上人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际人权公约》(后统称 《公约》),它是由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简称A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和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B公约议定书)三个 公约的总称。1997年10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 纽约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公约》以彰显我们国家人权发 展水平,向世界昭示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同年3月27日中国 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时任国家主席江 泽民签署的批准书。此后我国一直在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公约》规定 的各项权利。

作为体现一国人权保障水平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 疑是我们向世界展示履约情况的最好体现。《宪法》在本质意义上是一部人 权保障法。我国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从根本上体 现给我国履行《公约》的决心和执行力。在人权保障的所有对象中最应保障 的、最主要保障的群体则是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中除自然因素导致的老幼 病残孕人群需要特殊保障外,另一类保障的人群则是刑事案件中被限制或剥 夺自由的刑事被告人,因为自由被限制,切断一切同外界的联系,故面对强 大的公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他们处于弱势,权利也最容易被 剥夺和侵犯。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其权利保障在世界法律交往中是颇受瞩 目的。

为践行我国《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的国际承诺,向世界展 示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人权保障进步,2013年实施的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 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做了详细规定,以实实在在的国内法律实施行 为稳步践行着我国人权保障的承诺。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因为刑事诉讼法本质上也同宪法 一样是人权保障法,只不过它主要的保护对象是宪法保障对象之一——刑事 被告人。它是一部通过程序限制国家公检法等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 使公权力从而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人权保障法。它对涉嫌犯罪的被告 人人权保障内容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人权保障入总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的第二条写 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入刑事诉讼意味着我国在刑事犯罪领 域践行着《国际人权公约》的承诺。这是我国法制的重大进步,说明我们开 始注重对人权最容易被侵犯的领域和群体实施保护。要知道一部法律总则部 分的原则是具体法律运用中都必须始终予以贯彻和执行的,我国《刑事诉讼 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保障公民人身、财 产、民主和其他权利原则作为并列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已将人权保障和保 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视为同等重要的原则,切实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的极大进步。

其次,人权保障原则贯彻刑事诉讼法条始终。《刑事诉讼法》在第二 至第四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至五编是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运用阶段, 涵盖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把人权保障的 内容贯彻在具体法条中,如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即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指刑事案件中被指控有罪的对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 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后可 委托律师进行相法律咨询,律师可以代理被告人控告、申诉、申请更强制 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法律将被告人权利最易被侵犯的阶 段引入律师保护机制;又如讯问阶段的全程同步录影或录像,以往饱受诟 病的刑讯逼供等侵犯被告人人权的行为往往出现在讯问阶段,为了有效遏 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发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可全程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死刑或其他重大犯 罪的案件强制必须全程录音或录像。据笔者观察,北京地区在司法实践中 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全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这一做法有效地遏制了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被侵犯,充分保障了其合法的诉讼 权利,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此外,警察办案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同 步录音、录像规范执法行为,也切实保障了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第三,对特殊涉嫌犯罪群体的格外关注。为体现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中 的特殊群体的关怀,《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针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章 节,其中最典型的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诉讼程序:如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国家必须为其指定律师进行 辩护;又如执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再如讯问未成年人时必 须有成年家属在场;还有对特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实施一定条件下的不起诉制度(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经过一定的 考验期,届满后不被追诉不被判刑)。这一切都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弱势群 体的保护,是我国人权事业在刑事领域的重大进步。实践中各级审判和检 察机关都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挑选专门的法官、检察官办 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些承办人员不仅需具备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经 验,还需要具备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的专门知识,此外他们还兼具宣传和教 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义务。

自《公约》批准以来,我国始终根据国情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公约》 规定的各项权利保障。我们承诺的内容正在逐步实现,然而在国际上有些国 家歪曲我国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中制造我国人权麻烦,这是不道德的,我 们应该通过更多的国际交往,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人权保障法治水平 的发展,让世界知道我们在努力,我们一直在践行着人权保障承诺。我们的 外交已走向世界,我们的传统文化亦走向世界,我们的法律也应该走出去, 让世界了解我们,让国际知道我们正在进步。

连 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对20世纪国际史的另一种解读——评入江昭《全球共同体》

王立新

入江昭(Akira Iriye)是当代美国杰出历史学家,退休前 曾任哈佛大学历史系查尔斯·沃伦讲座教授、历史系主任。 他于1982年入选美国国家人文与科学院院士,1988年当选为 美国历史协会主席,是迄今为止唯一担任过此职务的日裔学 者。2000年荣获日本天皇颁发的荣誉勋章。入江昭以其卓越 的学术创新能力被费正清誉为“非同寻常的天才史学家”, 其学术贡献不仅仅在于提出了关于美国外交史,特别是美国 与东亚关系史诸多新解释,更在于他领导推动了美国外交史 研究的范式转变。作为跨国史研究的身体力行者,从上个世 纪末开始,入江昭在史学界开风气之先,开始对国际组织, 特别是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研究。《全球共同体》(中文版 于2009年1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就是其研究国际组 织的结晶。

解释20世纪国际史的新范式

自国际(关系)史学科产生以来,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特别是民族 国家和民族国家集团之间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中心,关于 20世纪国际史的标准叙事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起源开始,然后是第一次世 界大战、凡尔赛的和平、大危机和法西斯的崛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冷战的 起源、冷战时期的热战、美苏关系缓和与冷战的结束。这一基于现实主义国 际观念的标准叙事把国家置于国际关系的中心,解释国家间冲突成为学者的 主要任务,而其他国际事态要么不在学者的视野之内,要么被放在战争起源 的框架内加以理解,从而丧失自身的意义。比如国联的历史地位是被放在第 二次世界大战起源的框架内来理解的,因其在阻止战争爆发上的无能为力而 被视为失败的组织,而国联在促进国际合作和培育国际主义意识等方面的作 用则很少被人提及。同样,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世界上的几乎所有重大 事件都被纳入冷战和美苏对抗的框架中去考虑。用入江昭的话说:“国际事 务中的每一个事件都被放在冷战的框架中,被理解为是增强了或是削弱了这 场对峙中某一方的势力。就国内发展而言,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 文化都被看作是受到了冷战紧张关系的影响,或者说反过来推动了冷战的进 一步发展。”(《全球共同体》英文版,第61页。后面引自该书的文字仅标 出页码)这一解释20世纪国际史的传统范式在国家间冲突主导国际关系的冷 战时代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也使外交史和国际关系史成为显学,吸引了大批 的学者和学生。但是这种传统的国际史叙事把国家行为,特别是国家间的冲 突置于优先与核心地位,实际上无视20世纪国际关系其他方面的重大发展, 极大地遮蔽了人们的认识。20世纪不仅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大萧条、第 二次世界大战和冷战,经历了美苏之间的核对峙和意识形态对抗,同时也见 证了诸多国际组织的成长、各种团体和个人促进国际间相互理解与和平的努 力。在战争硝烟和对峙仇恨的背后是相互依赖的加深和全球意识的成长。而 这些在20世纪国际关系史著作中基本上是看不到的。是当代,非国家行为体 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影响国际事务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最大事态是全球化,而 不再是民族国家或民族国家集团之间争夺权力与利益的斗争。在这种情况 下,以民族国家为中心,主要关注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国际史叙事显然已经不 能满足时代的要求,人们需要新的国际史叙事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当代国际 事务,特别是全球化现象。

入江昭的《全球共同体》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20世纪国际史的范式,该 书关注的不是民族国家的行为,不是国家间的冲突与战争,而是非国家行为 体,即国际组织自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20世纪后半期的活动。入江昭试图 “描述国际组织在一个正日益全球化或成为全球化的世界中的作用”(第8 页),他在书中把国际组织分为两类: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前 者包括那些国家之间通过正式的协定建立的、代表其相应政府的机构”,而 非政府组织是指“自愿的非政府、非赢利、非宗教、非军事的团体”。由于 非政府组织数量众多,作者将重点放在六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即从事人道主 义救助、文化交流、和平与裁军、发展援助、人权、环境保护的组织(第6 页)。入江昭在书中论证说,国际组织与民族国家共同存在了一个多世纪, 国家追求安全、市场、荣耀等国家利益,并导致了战争和冲突,而国际组织 自19世纪末以来却积极促进文化交流,提供人道主义救援,扩大发展援助, 保护环境和捍卫人权,其活动促进了人类团结互助与相互依赖意识,对20世 纪人类和平做出了巨大贡献;在20世纪国际舞台上的核心事态与其说是热战 与冷战,还不如说是国际组织带来的不断加深的国际互动网络和全球共同体 的兴起,至少后者与前者同等重要。

关注国际组织的历史演变

国际组织在当代人类生活和国际政治中如此重要,历史学家无疑有责任 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追寻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尽管在20世纪70 年代就已经有国际关系学者研究国际组织,冷战结束后,对非政府组织以及 相关的全球治理问题的研究更是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显学,但直至20世纪 即将结束的时候,还没有历史学家关注国际组织的问题。国际组织特别是国 际非政府组织对人类生活的重大意义与其被历史学家忽视的严重程度形成鲜 明的反差。有鉴于此,入江昭以其一贯的对学术前沿和新的学术生长点的敏 锐把握能力,从历史的视角对国际组织进行研究。入江昭称他写作此书的原 因有三个:

首先,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自从19世纪晚期以来,国际组织无论在 数量上、范围上,还是活动的多样性上,都在稳步发展,以至于若无视国际 组织,则无法理解当今世界。其次,大多数关于现代世界事务的著作,尤其 是历史学家的作品,几乎完全忽略了这个事实。此学术空白必须得填补。最 后,以国际组织而不是民族或国家为分析单位为研究国际关系的发展提供了 一个崭新的视角,从而也使得我们得以重新阐释世界现代史。(第1页) 从入江昭给我们提供的观察和研究20世纪国际史的新视角,可以发现 很多对人类生活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但却长期被忽视的力量、事件和事 态,同时赋予我们过去习以为常的事态以新的意义。比如国际组织过去通常 被认为是促进国家利益的手段,但是在入江昭看来,国际组织的主要功能是 “反映了跨国性的关切并进而加强了人类全球范围内的相互依存意识”(第 7页)。20世纪3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极权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盛行的年代, 但入江昭指出,其实“在20世纪30年代国际主义的精神从来没有消失”, “全球意识由于非国家行为体为维护天下一家理念而做出的英勇行动得以幸 存”(第36页)。从冷战的视角来审视,20世纪50年代无疑是地缘政治冲突 极度紧张的年代,但是,入江昭告诉我们,实际上在20世纪50年代还存在很 多“其他与冷战无关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全球化。“在20世纪50年 代,全球化是比地缘政治现实更具渗透力的力量,在冷战之外,它推动了一 系列的发展。”(第62页)其中包括欧洲一体化进程、活跃的国际组织的活 动和非殖民化运动。这些都与冷战无关或主要不是由美苏之间的对抗驱动 的。特别是“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都比以前更加活跃”,“它们试图将 世界从一个两极化的分裂状态转向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第65页), “它们的大部分活动都与大国政治无关,但是它们对世界各地繁荣与福祉的 影响却并不亚于冷战”(第73页)。入江昭这一系列新解释尽管不会得到所 有学者的赞同,但却是发人深思的。其解释让读者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来重新 审视20世纪国际关系的历史,从而发现新的史实和意义。《全球共同体》无 疑是入江昭对国际史研究的另一个原创性贡献。

《全球共同体》不仅为历史学者提供新的关于国际组织的丰富知识和观 察20世纪国际史的崭新视角,同时也为研究国际组织的社会科学家提供了历 史的视野,因而具有跨学科的意义。大多数关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 织的研究都是非历史的,把冷战后非政府组织的兴起视为一个崭新的现象, 而少数关注早期国际组织的学者则很少考察国际组织在历史上是如何演变 的,更没有将其与全球化进程联系起来。入江昭既借鉴了社会科学家自20世 纪70年代以来开始的研究国际组织的成果,又对国际组织的演变和全球化进 程进行了宏观的历史思考,有助于历史学家与国际政治学家进行对话。 提出全球共同体

入江昭在该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全球共同体。他把全球共同 体定义为“一个基于全球意识的跨国网络”,“这一全球意识指的是这样一 种理念,即存在一个超越不同国家和民族社会的更为广阔的世界,任何个人 和团体在那个更广阔的世界中都共享一定的利益,具有共同的关切”(第8 页)。而国际组织则是全球共同体的“制度形式”。在他看来,国际组织的 作用不仅仅在于它们影响了国际关系和人类生活,更重要的还在于自19世纪 末以来,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间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是以与国家完全不 同的方式发挥其影响的,因为“政府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产生需要一 个前提,即各国和各族人民必须强烈地意识到他们有着超越国家界限的某些 利益和目标,并且通过资源共享和实行跨国合作(而非个别国家的单方行 动)可以最好地解决他们的许多问题”(第9页)。民族国家关注的是自私 的国家利益,它们对权势、荣耀和利益无休止的追求带来的是冲突、战争和 世界的分裂;而国际组织追求的是国家间共同利益和人类整体福祉,它们对 全球公共问题的关注带来的是和平、和谐与相互依赖意识,在入江昭看来, 是全球共同体的萌芽和成长。

尽管《全球共同体》并非尽善尽美,但有足够的理由把它视为一部重要 的国际史著作。它不仅告诉我们很多过去不知道的历史真相,而且对20世纪 国际史做出了新解释,提出了“全球共同体”这一重要概念,实际上具有展 示史学新范式,即“示范”的作用。该书也启发我们去思考历史学者如何从 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和灵感,如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以实现学术创新,归根 结底是如何通过自己的原创性研究回答人类面临的问题。 (本文是作者为《全球共同体:国际组织在当代世界形成中的角色》中 译本撰写的序言的节录。该书由刘青、严子龙、李静阁翻译,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2009年出版。)

王立新: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